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五樓
被   告 甲○○即 李涵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
臺幣伍拾元,逾期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
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違約金過高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第一、三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