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易字第 5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5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書一份附卷可考,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黃 怡 玲法 官 張 文 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