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3號抗告人 沈明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春紅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為親子非訟事件,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