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淑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江昌儒 │羅東鎮農會│93年7月31日│5,000元│FA0000000││├─┼─────────┼─────────┼─────────┼────────┼────────┼──┤│2│江昌儒│羅東鎮農會│93年8月31日│5,000元│FA0000000││├─┼─────────┼─────────┼─────────┼────────┼────────┼──┤│3│江昌儒│羅東鎮農會│93年9月30日│5,000元│FA0000000││├─┼─────────┼─────────┼─────────┼────────┼────────┼──┤│4│江昌儒│羅東鎮農會│93年10月31日│5,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