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叄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