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信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信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信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5年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795號駁回上訴確定;②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東交簡字第5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述①、②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
105年6月2日入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4640號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464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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