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8號
原   告  李勝雄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莎莎 NUDAALFASAGARIO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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