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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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告 陳益新
陳益雄 陳碧鳯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陳美眞 、黃 陳美香 請求將其等與被告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割為分別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9,3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土地編號分割標的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新臺幣)土地面積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被代位人陳美眞應繼分比例被代位人 黃陳美香 應繼分比例被代位人陳美眞、黃陳美香應繼分所得之合計利益(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1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0地號3萬3,700元80平方公尺4分之26分之16分之144萬9,333元2臺南市○里區○○段0000地號3,600元1,836平方公尺全部6分之16分之1220萬3,200元房屋3臺南市○里區○○○00○00號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47萬300元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被告陳美眞應繼分比例:6分之1被告黃陳美香應繼分比例:6分之115萬6,767元合計280萬9,30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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