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本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發法官王翠芬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