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6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永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二、提出被繼承人 李學智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應表明其繼承人有無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