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震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經本院補充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
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陳震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其緩刑宣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100號裁定撤銷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