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鉫勝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大東盛營造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不補繳預納聲請費用,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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