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 陳薏凌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薏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1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免責,並於民國110年2月21日收受裁定正本,迄今免責已告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