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昌億彩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捌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即借款人)昌億彩藝有限公司(下稱昌億公司)於
民國95年9月28日起邀被告丁○○及丙○○等2人為借據上及週轉性支出授信書上之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利率等,詳見被告等簽立之借據及借款憑證及授信約定書。並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簽立之借據及借款憑證所約定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案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及約定如有授信書第8條第1款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借款憑證及授信約定書可稽。
㈡又被告丁○○及丙○○等2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簽立保證書
,連帶保證人昌億公司對原告(即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以1,200萬元為限額,保證人願意被告昌億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詳見被告等簽立之保證書。
㈢詎被告昌億公司僅繳納利息及本金至99年2月15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此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可證,被告昌億公司積欠之款項經原告屢次催討,迄今尚未清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8條第1款,借據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81萬3,3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爰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昌億彩藝有限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81萬3,31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丁○○則於99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認同原告之請求。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借款憑證6份、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暨回執(均影本)為證,而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作任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而被告丁○○則於言詞辯論期日自認之,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1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萬9,01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原借款金額││(即請求金額)│││及其利率│(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55,633│自民國99年2│2.852%│自民國99年3月2│1,000,000│││月28日起至清││9日逾期在6個月││││償日止││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56,921│自民國99年2│3.352%│自民國99年3月2│1,000,000│││月28日起至清││9日逾期在6個月││││償日止││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1,312│自民國99年3│3.380%│自民國99年4月4│750,000│││月3日起至清││日逾期在6個月││││償日止││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1,312│自民國99年3│3.380%│自民國99年4月4│750,000│││月3日起至清││日逾期在6個月││││償日止││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750,487│自民國99年2│3.220%│自民國99年3月1│800,000│││月15日起至清││6日逾期在6個月││││償日止││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87,649│自民國99年2│3.320%│自民國99年3月1│200,000│││月15日起至清││6日逾期在6個月││││償日止││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8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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