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15號

原告 鄭儒鴻

被告 陳禹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洪碩垣

法官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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