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謝文政 即被告3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韓武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1,9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71,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