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秀茵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秀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秀茵因背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藍秀茵因背信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6月、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0號判處並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上開二案件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均確定在案。嗣於98年5月2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11月25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3年7月12日,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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