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尹世偉 (即 錢秀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票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股票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股票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股票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93合計43,493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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