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薛永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 洪貴參
吳樹民 黃金文 周蓓姬 蔡文預 被告行政院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當事人,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