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異議人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福 相對人億力鑫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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