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56號
原告 林許玉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榮深
被告 林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1年5月5日(四)上午10時30分於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陳或說明下列事項【書狀請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㈠陳報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803-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㈡就本件請求,應區分土地分割前後,陳報更正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
㈢陳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107年共有物分割前之申報地價(如需聲請調查證據,請另行具狀聲請)。
㈣對於本件土地經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測得原告主張被告使用面積,於同段803-5地號土地為274平方公尺、於803-6地號土地為78平方公尺之意見。
㈤對於被告110年9月27日具狀為時效抗辯之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