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539號聲請人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古秋梅┌──────────────────────────────────────────────────────┐│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5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5月31日│198,765元│EN三六一六0七│││1│公司甲○○│行│││八││├─┼─────────┼─────────┼───────────┼────────┼────────┼──┤│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15日│118,709元│EN三六一六0九│││2│公司甲○○│行│││三││├─┼─────────┼─────────┼───────────┼────────┼────────┼──┤│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15日│224,873元│EN三六一六0九│││3│公司甲○○│行│││0││├─┼─────────┼─────────┼───────────┼────────┼────────┼──┤│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15日│365,998元│EN三六一六0八│││4│公司甲○○│行│││八││├─┼─────────┼─────────┼───────────┼────────┼────────┼──┤│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1,890元│EN三六一六0八│││5│公司甲○○│行│││四││├─┼─────────┼─────────┼───────────┼────────┼────────┼──┤│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15日│5,400元│EN三六一六0八│││6│公司甲○○│行│││三││├─┼─────────┼─────────┼───────────┼────────┼────────┼──┤│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4,203元│EN三六一六0八│││7│公司甲○○│行│││七││├─┼─────────┼─────────┼───────────┼────────┼────────┼──┤│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3,150元│EN三六一六0八│││8│公司甲○○│行│││六││├─┼─────────┼─────────┼───────────┼────────┼────────┼──┤│00│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57,750元│EN三六一六0八│││9│公司甲○○│行│││五││├─┼─────────┼─────────┼───────────┼────────┼────────┼──┤│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6,090元│EN三六一六0八│││0│公司甲○○│行│││二││├─┼─────────┼─────────┼───────────┼────────┼────────┼──┤│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18,375元│EN三六一六0八│││1│公司甲○○│行│││一││├─┼─────────┼─────────┼───────────┼────────┼────────┼──┤│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4,673元│EN三六一六0八│││2│公司甲○○│行│││0││├─┼─────────┼─────────┼───────────┼────────┼────────┼──┤│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1,260元│EN三六一六0七│││3│公司甲○○│行│││九││├─┼─────────┼─────────┼───────────┼────────┼────────┼──┤│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445,142元│EN三六一六0八│││4│公司甲○○│行│││九││├─┼─────────┼─────────┼───────────┼────────┼────────┼──┤│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25,000元│EN三六一六0七│││5│公司甲○○│行│││六││├─┼─────────┼─────────┼───────────┼────────┼────────┼──┤│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0日│84,998元│EN三六一六0七│││6│公司甲○○│行│││七││├─┼─────────┼─────────┼───────────┼────────┼────────┼──┤│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7月15日│105,187元│EN三六一六0九│││7│公司甲○○│行│││六││├─┼─────────┼─────────┼───────────┼────────┼────────┼──┤│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7月15日│78,195元│EN三六一六0九│││8│公司甲○○│行│││四││├─┼─────────┼─────────┼───────────┼────────┼────────┼──┤│01│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7月15日│52,580元│EN三六一六0九│││9│公司甲○○│行│││七││├─┼─────────┼─────────┼───────────┼────────┼────────┼──┤│02│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7月15日│244,063元│EN三六一六0九│││0│公司甲○○│行│││八││├─┼─────────┼─────────┼───────────┼────────┼────────┼──┤│02│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7月15日│321,208元│EN三六一六0九│││1│公司甲○○│行│││九││├─┼─────────┼─────────┼───────────┼────────┼────────┼──┤│02│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7月15日│534,034元│EN三六一六一0│││2│公司甲○○│行│││0││└─┴─────────┴─────────┴───────────┴────────┴────────┴──┘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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