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3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37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巷○
號2樓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
有系爭房屋,原告爰本於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
告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查系爭房屋係於70年1月15日建築
完成,現結構體無損壞,室內裝修完善,房屋總面積(含可
登記但未登記部分)為81.60平方公尺,現時約值新台幣(
下同)1,200,000元等情事,有 林宗義 建築師所出具之房屋
鑑價報告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本於上開法文之規定與前揭
鑑價報告之內容,核定本件價額為1,2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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