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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