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