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國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郭瓊徽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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