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王燕雯
相 對 人 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燕雯、王**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王燕雯向聲請人申請貸款
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王燕雯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
查相對人王燕雯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
對人王燕雯明知負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
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王**,故債
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王燕雯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