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告捷利銘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紅
被告漢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倩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昆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