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45號上訴人 盧香吟 即被告被上訴人禾碩家具有限公司(Style-CraftFurnitureCo.,即原告Ltd)法定代理人 王文哲 (Wang,Wen-Che)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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