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 陸湘庭 ( 陸湘羚 之承受訴訟人)
陸有緯 (陸湘羚之承受訴訟人)
陸有綱 (陸湘羚之承受訴訟人)
黃康宸 (陸湘羚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珈旻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10年度訴字第19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依據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請求同意聲請人依法聲請該案全部審理過程之庭訊錄音錄影紀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訴訟之原告,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說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開庭日期及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請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僅於113年4月8日再次出具聲請書,仍執前開聲請意旨為由,聲請交付上開分配表異議事件之全部庭訊錄音錄影紀錄,聲請人既未說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開庭日期及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難認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