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廖勝榮
許容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玉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婷愛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黃婷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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