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2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120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持有被告乙○○(原名 陳文中 )於民國92年4月2日所簽發
,到期日92年7月2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
到期日向被告提示後,竟未獲付款,迭經原告催討,均不獲置理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
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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