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69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269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7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歌林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