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677號
原告 楊庭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鼎旺 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施鼎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施鼎旺」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被告即「施鼎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載明被告即「施鼎旺繼承人」各人具體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