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調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677號

原告 楊庭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鼎旺 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施鼎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施鼎旺」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被告即「施鼎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載明被告即「施鼎旺繼承人」各人具體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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