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事聲字第2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李維敏
代理人 李宗鑾
相對人 鍾清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9年度竹北簡事聲字第2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