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邱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淑枝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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