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育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育祥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4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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