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尹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被告 蔡坤元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38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坤元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尹國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謝昀芳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