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明
莊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記載「莊明」應更正為「 莊明勲 」。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莊明勲,誤載為莊明,依上開法條,自應更正當事人姓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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