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楊氏芬

被告 葉科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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