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楊氏芬
被告 葉科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沛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楊氏芬
被告 葉科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