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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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光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上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55、3601號、109年度偵字第208、209、373、529、689號,併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院109年上重訴字第1、2號確定判決(以下稱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涉犯本案時間與入出境紀錄不符。
㈡、聲請人無共同走私毒品犯意聯絡,確定判決認聲請人應負共同走私毒品罪責,於法未合。
㈢、聲請人僅單純係介紹人,並未有何實際參與運輸毒品行為,應僅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且本案應評價為吸收犯。
㈣、聲請人並未參與本案犯罪行為,量刑上卻較共同被告 鍾國偉陳俊呈謝忠達 等人為重,確定判決量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㈤、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下稱系爭第6款)聲請再審。
二、駁回再審聲請的理由:
㈠、聲請人所提證據不具新規性:
1、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系爭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不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最終在原確定判決中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而不具新規性,自毋庸再予審查該證據是否具備確實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9、666號裁定參照)。
2、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提證據(本院卷第85頁至第201頁)業經確定判決調查、辯論(卷證出處詳如附件所載),依上開說明,均非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不具新規性,應認無再審之理由。
㈡、幫助犯減輕事由不在系爭第6款射程距離內:系爭第6款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之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原因,如自首、「幫助犯」、未遂犯、累犯等刑之加減,甚確定判決量刑妥適與否,僅影響科刑範圍,其罪質並無改變,即與罪名是否相異無關,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聲請人以其所為僅該當幫助犯,不得論共同正犯,或確定判決量刑不當等,依上開說明,應非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㈢、其餘聲請再審意旨僅係針對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再行爭辯,或對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難認符合系爭第6款聲請再審之要件。
三、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開啟徵詢程序的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其立法意旨係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因此,除顯無必要者外,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或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例如所提出之事實、證據,一望即知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且經法院審酌後捨棄不採,而不具備新規性之實質要件,或以顯屬非常上訴之事由聲請再審,或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如聲請已逾法定期間、非屬有權聲請再審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為聲請)等情形,均無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98號裁定參照)。查聲請人所提證據不具新規性,或顯不符系爭第6款聲請再審要件,參照上開說明,應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其意見的必要。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主筆)
法官林碧玲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君附件:聲請再審狀附件證據(本院卷第85至201頁)證據名稱/前程序出處確定判決引用部分頁碼前程序有無調查?聲請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台東地檢偵3601卷三第101頁第14頁之⒎「入出境查詢結果資料」✔本院上重訴2卷三第79至80頁(確定判決110年1月25日審判程序)審判筆錄附件證人鍾國偉部分/本院上重訴2卷三第107至135頁第24頁第4至13行✔本院上重訴2卷三第161至162頁證人 林孝道 部分/本院上重訴2卷三第135至161頁第24頁倒數第2行起至第25頁第15行鍾國偉筆錄:108年10月9日調查筆錄(警詢)/台東分局警933卷第23至30頁第35頁之⑵✔本院上重訴2卷三第83至84頁、第173至174頁108年10月17日調查筆錄(警詢)/台東分局警933卷第31至35頁第26頁倒數第10行起至第27頁第1行第35頁之⑵108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台東地檢偵2855卷二第119至127頁✘✔本院上重訴2卷三第73頁108年12月23日偵訊筆錄/台東地檢偵2855卷四第179至197頁第23頁倒數第14行起至第24頁第3行第27頁第7至17行林孝道108年12月20日調查筆錄(警詢)/台東地檢偵3601卷二第187至193頁第36頁之⑶後段✔本院上重訴2卷三第83至84頁、第173至1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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