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2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2日起至123年1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貸款內容如後:
⒈其中1,880,000元借款期間為15年9個月,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3.06機動計收;⒉其中1,720,000元借款期間20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23
機動計收;⒊其中900,000元借款期間20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機動
計收;⒋就原借款額度3,600,000元於相對人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
約或遲延情事者,相對人可於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貸款,目前循環理財貸款額度為329,543元,契約到期日為96年6月23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2計收。
⒌上開借款均約定逾期還款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㈢詎相對人於兩造締約後,還款情形如下:
⒈其中1,880,000元僅攤還本金166,836元,及繳至96年7月
22日之利息;⒉其中1,720,000元僅攤還本金162,707元,及繳至96年7月
22日之利息;⒊其中900,000元僅攤還本金50,617元,及繳至96年7月23日
之利息;⒋就循環理財貸款部分,除繳納至96年8月19日之利息外,結欠本金166,150元。
⒈其中就上述2筆借款,㈣針對前開欠款,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