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仲偉 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