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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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告社福宮法定代理人 陳制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叁萬伍仟元【計算式:501(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104地號土地之面積)×135,0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04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7,6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