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琪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