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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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俊 廷相對人即債務人周 正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淑鈴
一、債務人何淑鈴、 周正民 、周 俊廷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何淑鈴、 周俊廷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8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淑鈴、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1247│正民、周俊│6月10日起│││││元│廷││││├──┼───┼─────┼──────┼──────┼───────┤│002│新臺幣│何淑鈴、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6061│俊廷│6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淑鈴、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47│正民、周俊│7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何淑鈴、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061│俊廷│7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俊廷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二專)時,邀同
債務人周正民、何淑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4,30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周俊廷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二技)時,邀同
債務人何淑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9,2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周俊廷自民國106年7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7,308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周俊廷、周正民、何淑鈴應連帶支付債權
人新臺幣21,247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周俊廷、何淑鈴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6,061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