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玻璃球一只,為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照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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