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 李春澄 被上訴人 林銀波
林碧蓮 林碧桂 林東昇 林思君 林坤源 林坤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復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筱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