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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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