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6、7所示之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6、7所載,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就如附表編號1、2、3、4、5、6、7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5、6、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恐嚇取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5、6、7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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