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
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