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
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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